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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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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41127007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
供应商(乙方): 湖南九六二二二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芙蓉中路311号富兴世界金融中心T3栋写字楼 401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其他服务宁乡市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等服务工作。111016000
 合计金额小写: 11016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零壹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为宁乡市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以及超期滞留车辆依法处理等工作。本合同服务期三年,每年拖曳、保管服务费用3672000元,三年共计11016000元。本项目费用为包干价,乙方必须保证服务期内甲方的相关要求,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宁乡市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依法处理工作。
1.2场地要求
1.2.1 乙方在宁乡市范围内自有或租赁场地(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建立施救站(含停车场),场地分布在5个及以上不同街道或乡镇,场地的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违法车辆停车保管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施救站(含停车场),不得作他用。
1.2.2 乙方的施救站(含停车)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保安室、群众接待室、值班室、卫生间等,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1.2.3 乙方的施救站(含停车)须按甲方要求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示标牌,要求以2.0米及以上围挡进行四面封闭。地面平整夯实,无积水沉陷,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配备管理人员、施救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不低于38人,其中具有持 B2(含)以上驾驶证的施救司机不低于18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乙方最低需配备:30吨以上(含30吨)吊车1台,30吨以上(含30吨)大型拖车1台,中型拖车9台,所有车辆须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充足。
3.2 乙方的施救辅助设备:按甲方要求配备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 通信器材、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
3.3 乙方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每个施救站(停车场)配备消防池、足额备用消防沙、推车式灭火 器、便携式灭火器、锥形筒、防水手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反光作业背心等。

4.其他要求
4.1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所聘司机应持相符合驾驶证或特种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
4.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4.3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4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条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 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4.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按规定及时完善录入湘交扣 管控系统数据处理。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4.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发生,必须在场地醒目位置张贴收费公示牌。
4.7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和大型警保卫工作需要,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偿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4.8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
4.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停车场和扣留车辆管理系统,包括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帐等,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网络远程监控系统及扣留车辆督查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停车场内部监控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
4.10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淹等保管工作。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4.11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必须 24 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4.12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接通知城区10分钟其他地区3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
4.13甲方扣留车辆需要切割、恢复原状由乙方在施救场地内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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